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大家关注 > 正文
    购物车
    0

    行政执法不力、违法成本低?湖北“两法衔接”剑指顽疾

    信息发布者:寻根有味
    2018-06-13 20:35:37   转载
    行政执法不力、违法成本低?湖北“两法衔接”剑指顽疾

    发布时间:2018-06-13 09:54:32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陈鹏 通讯员 戴小巍

    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有案不立……在一些领域,因行政执法不力,导致违法成本过低,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通过加强“两法衔接”(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我省检察机关正力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探索解决行政执法中“以罚代刑”等突出问题。

    缴了罚款继续干?

    涉刑案件将难逃法网

    为何有些地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问题,屡禁不止?

    专家分析,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个别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严,对发生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没有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导致违法犯罪成本过低。不少违法者“打一枪换个地方”“缴了罚款继续干”。

    今年3月24日,通城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巡查市场时发现,当事人杨某在自己的家禽销售点熬制一种黄褐色块状物用于家禽脱毛。当事人承认,经营活禽以来,一直在使用这种“疑似松香”的物质为宰杀家禽脱毛。

    经检验,这种“疑似松香”对人体有毒,不能用于食品加工。

    这样的“小案”,常常以罚款了事。但这次,杨某没那么“幸运”了。

    当地食药监局将案件上传到“两法衔接”平台,检察机关先督促侦查机关进行立案,后对杨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无独有偶。去年5月,仙桃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在该市一仓库内,发现标有生产厂家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名臣有限公司等著名化妆品企业的多个品种洗发水。经查,这些产品均为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高达400多万元。

    经“两法衔接”平台,此案迅速进入刑事立案阶段。同年9月,对违法者进行刑事判决,判处假冒生产者有期徒刑1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

    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徐碧琼介绍,我省已建成省市县三级联通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涉刑案件网上录入、网上移送、网上发现、网上办理、网上监督。

    案件被降格、被拆分?

    科技助力,找出“漏网之鱼”

    目前,全省已有3677家行政执法单位,接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网上录入案件数量与日俱增。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官曹辉介绍,2015年4万件,2016年7万件,2017年9万件,今年1月至5月6万件,预计全年可达12万件。

    如何在浩如烟海的案件中准确找到线索?

    技术手段助力化解现实难题。我省检察机关开发出“三步筛查法”,通过设置相关筛查条件,从现有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以及疑似被降格、拆分处理的案件线索,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问题的发生。

    截至今年5月,我省检察系统已在平台中筛查出涉刑案件线索5000余条。经调查核实,建议移送刑事处罚案件3194件。

    曹辉介绍,下一步,将推进“两法衔接”平台数据库与行政执法机关各部门数据库无缝对接,继续拓展录入范围,发掘运用海量数据,更好地发现侦查监督线索和职务犯罪线索,打击犯罪。

    有些部门不愿意接入平台?

    呼吁立法加强监督

    “两法衔接”,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徐碧琼举例说:“‘两法衔接’后,仅进入司法程序的讨薪案,一年翻了10倍。”

    过去,“讨薪难”是人社部门头痛的难题之一,由于对欠薪者可采取的手段有限,不少欠薪者逍遥法外。

    2015年,全省人社系统全面接入“两法衔接”平台。检察机关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督促催办,监督侦查机关及时立案。2015年,移送涉刑案件112件,是2014年的10倍,极大震慑了恶意欠薪犯罪,近两年发案数逐步下降。

    法学博士陈成雄认为,过去由于法律上对于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不够清楚,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本来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以行政违法处理。“两法衔接”解决了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的衔接问题,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但有些部门不愿意接入平台,接受监督。未来,如果能以立法的形式将相关要求固定下来,将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作者: 编辑:王会)

    打赏捐赠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村网通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